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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

发布时间:2008/9/11 13:31:27 次浏览 分类:医院动态

告知原则

  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患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

        被告知对象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监护人。
  二、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其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三、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有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四、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告知方式

  一、告知方式由口头告知、书面告知。
  二、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治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三、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中医院方面出具并有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一、本节的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二、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的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对象。
  四、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五、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和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手术治疗措施。

        非手术整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一、 施是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性创伤为主的各种诊治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输血、各种物理治疗。
  二、 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
  (一)  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急诊病历和住院志中记载。
  (二)  对于药典规定的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上做记录。
  (三)  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应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散发药物除外)。
  (四)  其它情况。
  三、 化疗方案的告知:
  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a)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病及肿瘤等疾病适用的化疗。
  b)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试验化疗的化疗方案。
  c)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d)其它情况。
  四、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药物及其医疗器具的使用等应当告知患者。
  五、 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药物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后并签《72小时非手术病人谈话记录》等告知书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